貳、車禍被害人或同車親友應注意事項

一、請先查明肇事者之身分、特徵及肇事車輛之車號、車種、顏

  色、特徵及損壞情形。

二、肇事車輛逃逸時,請記住上述資料及逃逸方向,以便向處理之

  警員報告。

三、親自或託人打電話向警察勤務中心(110)報案(務必說清楚車

  禍地點、時間與肇事人車資料)。

四、在處理警員尚未到達前,切勿破壞現場,如有傷患須送醫急救

  或必要移動屍體或相關證物時,應儘可能將傷(死)者倒地位

  置、方向、姿勢及相關證物的位置、方向,以色筆、噴漆或石

  塊先正確圈繪記錄或攝影存證。

五、對於員警或其他處理事故人員所做之記錄資料,如有疑問時,

  應請其說明,如有誤載時,則應請其更正,以確保權益。

六、於車後適當位置擺放警告標誌或於車後指揮來往人車,無關人

  員應請其離開或於路外安全處所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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