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

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前適用)

肇事逃逸罪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遺棄致死罪

業務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

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業務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過失傷害罪

 

罪

 

 

名

一八五之四

一八五之三

二九四Ⅱ

二七六Ⅱ

二七六Ⅰ

二八四Ⅱ

二八四Ⅱ

二八四Ⅰ

二八四Ⅰ

刑法法條

否

否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是

是

是

是

是否告訴乃論罪

無

無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2.告訴權人: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  
  
擊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
  
長、家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
  
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2.6.13始適用)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度


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起適用)

肇事逃逸罪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遺棄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過失傷害罪

 

罪

 

 

名

一八五之四

一八五之三

二九四Ⅱ

二七六

二八四

二八四

刑法法條

否

否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是

是

是否告訴乃論罪

無

無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2.告訴權人: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  
  
擊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
  
長、家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
  
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 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8.6.19始適用)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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