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
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前適用)
肇事逃逸罪 |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
遺棄致死罪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業務過失傷害罪 |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過失傷害罪 |
罪 名 |
一八五之四 |
一八五之三 |
二九四Ⅱ |
二七六Ⅱ |
二七六Ⅰ |
二八四Ⅱ |
二八四Ⅱ |
二八四Ⅰ |
二八四Ⅰ |
刑法法條 |
否 |
否 |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否告訴乃論罪 |
無 |
無 |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
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2.告訴權人: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2.6.13始適用)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法定刑度 |
參、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及追訴程序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起適用)
肇事逃逸罪 |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
遺棄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 |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過失傷害罪 |
罪 名 |
一八五之四 |
一八五之三 |
二九四Ⅱ |
二七六 |
二八四 |
二八四 |
刑法法條 |
否 |
否 |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
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
是 |
是 |
是否告訴乃論罪 |
無 |
無 |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
1.無告訴期間。 2.告訴權人同前。 |
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2.告訴權人: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 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8.6.19始適用)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定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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