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設立目的:填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提供被害人基本保障。

二、理賠範圍:下列情事之車禍被害人: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若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金請求補償)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不理賠範圍:

(一)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

(三)單一汽車車禍之駕駛人。

(四)財產損失。

四、代位求償範圍:

(一)肇事逃逸、事後被查獲者。

(二)肇事汽車未投保本保險者。(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額)

五、補償金扣除範圍: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
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
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
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六、受理補償案件之單位:下列保險公司係經「特別補償基金」委任,代為受理補償

案件並給付補償金額之受任人。

   

保險公司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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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

0809-068888

www.tfmi.com.tw

兆豐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3588

www.cki.com.tw

和泰產物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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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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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保險公司

0800-0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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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0800-012080

www.taian.com.tw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0800-099080

www.mingtai.com.tw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0800-288068

www.firstins.com.tw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0800-024024

www.wwunion.com.tw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5588

www.skinsurance.com.tw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0809-005607

www.south-china.com.tw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0800-036599

www.cathay.com.tw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0119

www.tmnewa.com.tw

台壽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5777

www.tlgins.com.tw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

0800-608989

www.ace-ina.com.tw

※七、注意事項:

(一)可請領「特別補償基金」之車禍被害人,應先請領「特別補償基金」,待補償金核撥後再談和解,權益較有保障。和解書內容宜加註下列二點:可避免和解後產生糾紛:

1.乙方(受害人)已請領特別補償基金新台幣000元正,視為甲方(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依法特別補償基金可向甲方(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依肇事責任比例求償。

2.甲方(加害人)另行賠償乙方(受害人)新台幣000元正,付款條件......

(二)若加害人為避免被害人向「特別補償基金」請領補償金後,「特別補償金」再向加害人求償,而願以超過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額和解,而被害人亦同意接受時,和解書內容言明雙方權利、義務即可。(有關補償金額之估算可電詢本協會)

(三)前述被害人與加害人以超過「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額和解,但以分期付款為之,惟事後被害人未自加害人獲得全數和解金額,若已獲得之賠償金額低於「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額,其差額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領,差額部分由「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取得代位求償權。

(四)「肇事逃逸案件」或「當車事故案件」之研判及認定,較具專業性,但卻關係著車禍被害人可否請領「特別補償基金」之權益,故車禍被害人應請檢警單位謹慎查證下列相關事證,並開立相關公文書,俾便保障被害人權益:

1.現場目擊證人:是否有目擊不明車輛肇事逃逸。

2.現場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遺留之現場跡證。(如輪胎痕、刮地痕、擦地痕、散落物......等)

3.車損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遺留在被害人車體之跡證。(如不明車輛之漆片、刮擦痕、撞擊痕......等)

4.人體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擦撞產生之人體傷痕。

5.檢警單位經詳細查證後,如發現任何不明車輛涉入之事證,應可認定為「肇事逃逸案件」,務必於後列公文書上做明確陳述,俾便被害人請領「特別補償基金」:

1)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書」:應有「肇事車輛逃逸」、「為不明車輛擦撞肇事」等明確陳述事實之字句。

2)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有「與不明車輛車禍」,等明確陳述事實之字句。

6.在前述公文書上,若無明確認定為「肇事逃逸案件」之陳述,被害人無法請領「特別補償基金」,被害人若有疑義,可提供具體事證給受任人(保險公司)進一步研判、查證,或電詢「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2-8789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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