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較具客觀性的和解參考數字
車禍賠償之責任歸屬,依目前法律,以採「過失主義」為原則,及駕駛人對車禍之發生須有「故意」或「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有法律上之賠償責任,並無民間所謂之「道義賠償」。且法院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判定,再按過失比例原則,認定賠償金額,如果當事人自行或由本協會代為粗估法院可能判定賠償之金額,作為商談和解之基礎,應該較具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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