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頒布之「汽車運輸行業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係屬行政命令,對被害人尚無絕對之拘束力,被害人接不接受可自行決定。
(二)何時談和解,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隨時都可以商談,但通常肇事者在接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或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有罪)後,比較會主動提出和解的請求。
(三)何處談和解,法無限制,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任何地方均無不可,當雙方談好和解條件時,簽立和解書的地方,直接影響被害人的權益,應謹慎選擇。
1.和解條件是以現金支付賠償金時,任何地方都可以。切記要在肇
事者備妥全額現金的情形下才可以簽立和解書。
2.和解條件是以分期支付賠償金時,宜選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簽立「調解筆錄」或訴訟程序中於「法院」簽立「和解筆錄」,上述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果肇事者未履行和解條件時,被害人得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對肇事者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3.和解條件之賠償金額,包含或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予明確註明,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參閱第四章)
(四)肇事者之賠償能力,應先作了解:對方是否有職業,有無收入,居住之不動產是否在其名下,可當成賠償金增減之參考。
(五)民眾可申請調解的機關及條件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不需繳調解費用)
(1)以書面或言詞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9條)。
(2)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聲請(同條例第11條)。
(3)調解委員會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同條例第20條)。
(4)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例第24條):得持調解書聲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法院調解(需繳調解費用)
(1)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但須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2)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亦得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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