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車禍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車禍肇事者之犯罪行為亦屬本法規範內之犯罪行為,故車禍被害人如死亡或重傷者,亦得依該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期-87年10月1日
二、有權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
(一)被害人死亡者:其遺屬,其申請之順序為: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申請扶養費用之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二)被害人重傷者:
1.本人。
2.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前(一)之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代為申請。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可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可請求補償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一)被害人死亡者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但
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
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3.因被害人死亡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萬元。
4.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二)被害人受重傷者
1.受重傷被害人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2.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萬元。
3.
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限制
(一)得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其不得請求遺屬補償金之情形如下:
1.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2.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3.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二)得不補償損失之全部或一部份之情形
1.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例如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或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或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等。
2.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事情,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三)減除社會保險等之給付金額
1.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
2.社會保險: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學生團體保險(以上項目於102.6.1日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
五、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程序
(一)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資料來自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581814385715.pdf)
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將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設於當地地檢署內)提出書面申請,其記載事項如下:
1.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2.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別載明申請補償金之金額。
3.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4.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5.補償金之支付方法。
6.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7.審議委員會。
8.年、月、日。
(二)受理與審查
1.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前項所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2.程序或資料齊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即予審查。
(1)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三)審議決定
1.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2.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四)領取補償金
經決定之補償金,由事件繫屬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支付。
六、「暫時補償金」之支付
(一)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未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二)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三)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四)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服「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之救濟
(一)申請覆議
1.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2.審議委員會未於規定期間(三個月)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覆議申請書,應載明(1)申請人或代理人資料、(2)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序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請、(3)覆議之事實及理由、(4)受理之覆議委員會及(5)年月日等項。
上開覆議委員會,設於高檢署或高分檢署。
(二)受理與審查
覆議委員會受理與審查之情形,大致與前述審議之程序相近,另外如逾期限者,為駁回之決定。
(三)覆議決定
1.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認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2.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金之決定。
(四)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規定期間(三個月)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八、請求與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時效
(一)申請補償,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二)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九、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還:
(一)有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十、「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
(一)安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要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二)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三)法律協助:提供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四)申請補償: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五)社會救助: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六)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七)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八)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九)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十)信託管理: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十一)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十二)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十三)訪視慰問: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十一、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資料
分會 |
地址 |
電話 |
免付費電話 |
管轄區域 |
總會 |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66號3樓之1 |
(02)27365850 |
0800-005-850#8-6 |
|
台灣基隆分會 |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
|
0800-005850#8-1-1 |
基隆市全區、新北市瑞芳/雙溪/貢寮/平溪/金山/萬里區 |
台灣台北分會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
|
0800-005850#8-1-2 |
臺北市中山/大安/中正/萬華/信義/松山/文山區、新北市新店/烏來/石碇/深坑/坪林區 |
台灣新北分會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2樓 |
(02)22741851 |
0800-005850#8-1-3 |
新北市板橋/永和/中和/樹林/土城/三峽/鶯歌/三重/新莊/蘆洲/五股/泰山/林口區 |
台灣士林分會 |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
(02)28331911 |
0800-005850#8-1-4 |
臺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區、新北市汐止/石門/三芝/淡水/八里區 |
台灣桃園分會 |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4樓 |
|
0800-005850#8-1-5 |
桃園市全區 |
台灣新竹分會 |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2段161號2樓 |
|
0800-005850#8-1-6 |
新竹縣市全區 |
台灣苖栗分會 |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2樓 |
|
0800-005850#8-2-1 |
苗栗縣全區 |
台灣台中分會 |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5樓 |
(04)22232311 |
0800-005850#8-2-2 |
台中市全區 |
台灣南投分會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
|
0800-005850#8-2-3 |
南投縣全區 |
台灣彰化分會 |
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2段281號4樓 |
(04)8357274 |
0800-005850#8-2-4 |
彰化縣全區 |
台灣雲林分會 |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
|
0800-005850#8-2-5 |
雲林縣全區 |
台灣嘉義分會 |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2樓 |
|
0800-005850#8-3-1 |
嘉義縣市全區 |
台灣台南分會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3樓 |
|
0800-005850#8-3-2 |
臺南市全區 |
台灣橋頭分會 |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 |
|
0800-005850#8-3-5 |
高雄市楠梓、左營、大樹、大社、仁武、鳥松、岡山、橋頭、燕巢、田寮、阿蓮、路竹、湖內、茄萣、永安、彌陀、梓官、旗山、美濃、六龜、甲仙、杉林、內門、茂林、桃源、那瑪夏共26區 |
台灣高雄分會 |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號 |
|
0800-005850#8-3-3 |
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 |
台灣屏東分會 |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0號 |
|
0800-005850#8-3-4 |
屏東縣全區 |
台灣台東分會 |
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 |
|
0800-005850#8-4-3 |
臺東縣全區 |
台灣花蓮分會 |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
0800-005850#8-4-2 |
花蓮縣全區 |
台灣宜蘭分會 |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 |
|
0800-005850#8-4-1 |
宜蘭縣全區 |
台灣澎湖分會 |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09號 |
|
0800-005850#8-5-1 |
宜蘭縣全區 |
福建金門分會 |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
|
0800-005850#8-5-2 |
金門縣全區 |
福建連江分會 |
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0號 |
|
0800-005850#8-5-3 |
連江縣全區 |
十二、各地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地址、聯絡電話及轄區如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資料
委員會名稱 |
地址及聯絡電話 |
轄區 |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02)2314-6871 |
(台北市) 中正區 松山區 信義區 文山區 大安區 萬華區 中山區 (新北市) 新店區 烏來區 深坑區
石碇區 坪林區 |
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02)2833-1911 |
(台北市) 士林區 北投區 大同區 內湖區 南 港區 (新北市) 汐止區 淡水區 八里區 三芝區 石門區 |
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02)2261-6192 |
(新北市) 土城區 板橋區 三重區 永和區 中和區 新莊區 三峽區 樹林區 鶯歌區 泰山區
蘆洲區 五股區 林口區 |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03)337-0737 |
桃園市 |
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2段161號 (03)525-4102 |
新竹市 新竹縣 |
台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苗栗市中正路136號 (037)353-410 |
苗栗縣 |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台中市自由路1段91號 (04)2223-2311 |
台中市 台中縣 |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 (04)835-7274 |
彰化縣 |
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049)224-2062 |
南投縣 |
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虎尾鎮明正路38號 (05)633-4991 |
雲林縣 |
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嘉義市中山路94號 (05)278-2601 |
嘉義市 嘉義縣 |
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 (06)295-9731 |
台南市 台南縣 |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高雄市市中一路171號 (07)216-1468 |
高雄市 高雄縣
東沙島 太平島 |
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屏東市棒球路9號 (08)753-5211 |
屏東縣 |
台灣台東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台東市博愛路128號 (089)310-180 |
台東縣 |
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花蓮市府前路15號 (03)822-6153 |
花蓮縣 |
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宜蘭市渭水路51號 (03)933-4561 |
宜蘭縣 |
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基隆市東信路178號 (02)2465-1171 |
基隆市 (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雙溪區 平溪區 萬里區 金山區 |
台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48號 (06)926-1171 |
澎湖縣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0823)245-81 |
金門縣 烏坵鄉
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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